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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要考点汇总及演练

发布:2012-08-28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在研究历年民法学考试真题的过程中发现有几个知识点出现频率较高,需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在此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汇总,为了加深考生对其了解,特设置几道练习题让考生进行实战演练,以便彻底消化和接受民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同样考生可以结合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推荐教材来进行较为系统的复习。

  一、民法学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总论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债权
  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三)物权
  1.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一转。
  2.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有遗失人认领的,则拾得人负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民事责任
  1.数人侵权也称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划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行为的要件包括:(1)饲养动物加害行为;(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二、实战演练
  王某答应张某在2010年5月3日,也就是张某13岁生日时赠送张某一只牧羊犬甲。在张某生日当天,王某带牧羊犬甲去张某家的路上不慎将甲丢失。当日,郑某发现甲十分喜欢,决定带回家中喂养,于2011年6月给牧羊犬配种生下两只小狗乙和丙,支付配种费2000元。郑某将乙送给其外甥高某,将丙委托给宠物店代卖,双方约定价款不得低于3000元,售出后支付宠物店300元的报酬。之后,宠物店将丙以3600元价格卖出,为销售小狗支付了100元的费用。一日郑某带甲散步,碰到楼下邻居文某,文某看到甲后甚为喜欢,便一边用手抚摸甲的头部一边和郑某聊天,聊了一阵,郑某突然想到甲脾气暴躁便对文某说甲脾气暴躁不要随便摸它,文某刚要缩手便被咬伤,花去医药费600元。2012年3月28日,王某偶然发现了甲,想向郑某要回,郑某不给产生了纠纷。
  问题:
  (1)王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归谁所有?为什么?
  (3)甲的饲养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出卖丙的超过约定的最低价格的600元利益归谁所有?为什么?
  (5)宠物店为销售丙所花费的1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6)文某的600元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赠与合同有效。因为张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赠与合同是纯获利益合同,张某有缔约能力,并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王某与张某达成赠与合意时就已经成立生效。
  (2)甲归王某所有。因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甲并未交付给张某,因此甲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其后虽然王某将甲遗失,但是拾得人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3)由郑某承担。因为作为恶意占有人的郑某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4)归王某所有。因为宠物店是接受委托代卖,不是行纪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均无收益权,而小狗丙属于牧羊犬甲的孳息。
  (5)由郑某承担。因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6)由郑某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某对于被狗咬伤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由动物饲养人郑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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