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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发布:2013-03-22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分解如下:

  1、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意指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决定其固有地存在危险性),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重要特征: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安徽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意思分解】

  1、第20条第2款应理解为: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如司考中有这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以丙商场的名义进行销售,而不标明自己的标记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项。其中,A项即是违反了第20条第1款,而B项恰违反了第20条第2款。至于D项,则是符合第20条的行为。

  2、注意第21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

  (1)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2)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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