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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6

发布:2013-03-29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意思分解】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重点注意第(1)、(3)种类型,许多考生对此很陌生。
  3、不当得利的效力(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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