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9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意思分解】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考生应注意以下
1、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5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2、注意《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特殊时效规定:
(1)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这2年不同于第136条第(二)项的1年规定,后者仅指“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
(2)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间为10年或超过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期效期间是( A )
A 1年 B 2年 C 4年 D 20年
(2006年江苏真题C类(二)案例分析)
顾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其妻钱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顾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顾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钱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台价值4180元的电冰箱。2006年1月16日,钱某与李某结婚。2006年2月,顾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D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在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 A D)
A.顾某的父亲 B.顾某的妹妹 C.顾某的侄子 D.顾某的养女
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D)
A.在钱某与李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钱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若顾某于2005年8月16日在外地与季某签约,约定2006年3门16日向季某购买一台电视机,则该合同为( C )。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有效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若钱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冰箱以3000元卖给了周某。在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B D )。
A.电冰箱所有权属于顾某 B.电冰箱所有权属于周某
C.钱某应该取回电冰箱还给顾某 D.钱某应该给予顾某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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