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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产品质量法(4)

发布:2013-04-01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产品质量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系密切,不少试题往往结合了这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查。考生在复习和做题时仍应要继续留意这一命题特点和规律。尤其是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产品质量的普遍关注,考生务必要格外关注此法。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必须掌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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