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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劳动法(2)

发布:2013-04-01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劳动合同条款及解释
  一、必备条款:
  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注意: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解释
  1、劳动报酬标准:协商--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违反的后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协商--集体合同--国家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条款解释
  1、试用期限制
  ①试用期<=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②试用期<=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③试用期<=6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试用期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2、试用期工资标准: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个不低于”同时满足。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①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意: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劳动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
  五、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违约金条款:
  限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禁止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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