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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刑法常识习题(6)

发布:2015-01-11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谋取(  )的目的。

A.个人利益

B.非法利益

C.经济利益

D.不正当利益

3.

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4.

李某酒后驾车在市内狂奔,连续冲撞数部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  )。

A.公共安全

B.社会管理秩序

C.社会进步

D.国家安全

5.

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行贿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正确答案为D。

注意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区别:不正当利益是不合理、不合规但不违法的利益,非法利益是不合理、不合规也不合法的利益。非法利益一定是不正当利益。

 

3.答案: 

解析:

对于刑罚的执行机关可作以下记忆: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罚金由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没收财产由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考验期由公安机关监督。

据此,罚金由原审法院执行,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解析:

《道路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中的危险驾驶罪。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还会处以拘役等刑罚。在本案例中,李某应当是醉驾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面临刑罚。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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