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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2018-04-17 09:51:1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2017年8月2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农委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7年10月11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实施方案》,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及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再次修改完善。2018年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概括阐述了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及坚持原则等,对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提出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三部分,重点任务。共5条,一是清查核实集体资产,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二是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提出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三是明确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行确认;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五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四部分,操作流程。总体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部分,进度安排。农村集体资产以2017年12月31日为清查登记时点。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和结果上报工作。2019年上半年开展“回头看”,并组织市县检查验收;2019年下半年进行省级验收及全省工作总结,具体分准备、实施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实施。
  第六部分,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广泛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
  三、政策亮点
  一是注重政策衔接,吸纳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方案》吸收了中央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九部委《通知》精神,也吸纳了《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农经〔2010〕101号)等省内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是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前期工作经验。《实施方案》充分借鉴2010年我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工作措施,对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九部委《通知》的要求,逐项逐条研究梳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重点任务、操作流程等内容,研究提出我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做到既符合中央要求,又立足我省实际,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是加强成果应用,确保数据相互一致。将资源性资产清查工作与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林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同时,也保证了数据的连贯性、一致性。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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