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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05

发布:2018-11-12 16:49:1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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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定项选择)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2.
  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
  A.贪污
  B.挪用公款
  C.滥用职权
  D.职务侵占罪
  3.
  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4.
  关于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刑事责任被某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以李某一共被剥夺了6年的政治权利。
  B.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于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C.关于犯罪人员主动自首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在已满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C.对于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为单位犯罪。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故选项A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故B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C说法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故选ABCD。
  2.答案: B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某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挪用公款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答案: D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4.答案: A
  解析:
  B选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选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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